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基础研究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瞄准世界科学前沿,面向江苏重大发展需求,重点支持资助基础性、前瞻性、原创性科学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着力打造江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基金委员会任期管理制。委员会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材料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日常工作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等各类项目。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重点支持顶尖科学家领衔,围绕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组织实施的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凡列入本计划的、并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申报通知及有关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通知及有关项目指南。
(一)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组织编制和发布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及有关项目指南。
(二)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采取顶层设计、重点布局、征集建议、座谈调研、专家讨论等形式,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等共同参与,积极吸纳有关各方意见和建议,提高指南制定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通知起草完成后,由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项目资助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对于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变革方向、目标导向明确的重大原创性项目,可采取定向组织等方式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含外籍人士),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条件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组织。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周期3~5年。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项目由高校直接审查推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或专题论证等方式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评审执行专家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负责人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主管部门(丙方)签订项目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的批复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推动项目管理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对于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自由探索,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内只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表,包括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内容。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自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不得无故逾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同行评议为主、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对存在重大技术路线调整、重大经费使用调整等情况的,可以采取先组织专家验收论证,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判,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项目验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成果的评价,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一定数量代表性成果,其中重大项目提交的研究论文数量不超过5篇,其他项目不超过3篇,交专家组评议。属合同约定的关键考核指标,其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仅作参考指标。
第三十六条 实行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无故不接受项目正常管理、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后,省科技厅应当及时通知承担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冻结该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终止或撤销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样品等,应标注“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Jiangsu Pro-
vince”字段及项目编号。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如实完成科技报告。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牵头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应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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